“宠”爱有方,文明养犬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3-10-20 点击: 次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HZZLbCEJnqo4JP1O_q_XA 作者:来源丨央视新闻、蓉城犬管
狗狗是人类的朋友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美好
但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给他人造成了很多困扰
甚至人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常见案件类型归纳如下:
0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0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0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04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如动物园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05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收获了养宠的快乐
更要承担起文明养宠的责任
















关于“文明养犬”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为维护辖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在此提醒养犬居民做到以下内容: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养犬应讲究卫生,文明养犬,自觉做到三个“一”,即:遛犬时带好一根绳链(犬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理犬粪),请不要让犬只在公共区域、草坪绿化带随意大小便。
3、不影响他人休息,不让犬只乱吠乱叫,避免引起邻里矛盾。
4、尊重他人,遛犬时系好犬链,戴好嘴套,并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和老人、小孩休闲的地方,避免犬只乱跑惊吓或伤及他人,杜绝伤人事件的发生。
5、带犬上下楼时,不让犬在楼道和电梯内随意大小便,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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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